給付工程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58號
KSEV,113,雄補,358,202402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58號
原 告 吳佳玲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汪自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羿工程行杜國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503,898元(含本金500,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3,898.1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