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46號
原 告 高雄市三民區書香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宜燕
被 告 周尹茹
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周尹茹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
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