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191號
KSEV,113,雄補,191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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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191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昌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,35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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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