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號
聲 請 人 朝聖宮
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卜五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聲請人聲
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經聲請人陳報所能
獲致之法律上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,540,284 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 元
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