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3年度,8號
KSEV,113,雄司補,8,2024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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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
聲 請 人 黃文通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明郎即龔調鮮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
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
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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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