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簡字第2161號
原 告 洪石生
被 告 鄭再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
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一、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(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持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3號裁定准許,惟兩造就系 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,足見系爭本票債權法律關係 存否並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 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因訴外人林惠婷派6人強押原告至新北市板橋、 新莊處,再由被告拿出本票強制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本 票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簽立系爭本票。為此,爰提起本件訴 訟,並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原告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,由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3號裁定准許乙情, 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該本票裁定卷宗核 閱屬實,另系爭本票為原告所親簽之事實,為原告所是認,
則前開部分應堪認為真實。
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,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 之責任(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)。次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 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所謂因被脅迫而 為意思表示,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 動加諸表意人,使其心生恐怖,致為意思表示而言。而當事 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,應就其被詐 欺或被脅迫之事實,負舉證之責任(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 12號判例要旨、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、97年度台上字第22 42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,係遭被告夥 同不明人士在場對原告為施壓、脅迫後而簽發等語,揆諸前 揭說明,即應由原告就遭他人脅迫簽發本票乙情,負舉證責 任。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訊林惠婷,然自承:不曉得 林惠婷之通訊地址等語(本院卷第58頁),此外,原告亦無 其他舉證之方式,則原告主張遭脅迫開立系爭本票即屬無據 ,並非可採。
㈢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票據法第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,然發票人非不得 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。再按票據債 務發生後,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 ,對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有直接抗辯之事由,而提起確認 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時,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 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 立,是應由票據債務人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, 迨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,有關該原因關係之存否及內容之爭 執,則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處理(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 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就兩造為系爭本 票之直接前後手之情,並不爭執,則原告自得以自己與被告 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被告;惟原告就兩造間有何抗辯事由 ,則未再舉其他事證以佐其說,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既為發 票人,仍應依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簽發系爭 本票有何遭脅迫之情事,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另有何抗 辯事由,從而,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,對原告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,尚屬無據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斷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
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9月15日 120,000元 111年9月22日 487404 002 111年9月15日 120,000元 111年9月22日 4874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