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1157號
KSEV,112,雄簡,1157,202402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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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
原 告 吳淳民

被 告 王亭堯
訴訟代理人 謝宜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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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