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雄簡字第2489號
上 訴 人 張少洋
被 上訴人 沈志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3年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4,36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