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
高雄簡易庭(刑事),雄秩字,113年度,28號
KSEM,113,雄秩,28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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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
113年度雄秩字第28號
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
被移送人 薛錦


鄭咏儀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
月26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370685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鄭咏儀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,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。薛錦祥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,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鄭咏儀(下稱鄭咏儀)為新加坡籍 人士,於民國113年間,編撰內容為鄭咏儀在台旅行期間遭 男扮女裝之不明人士砸雞蛋,並遭指稱「不要勾引我老公」 之影片劇本後,另僱用同為新加坡籍之被移送人薛錦祥(下 稱薛錦祥)為助手,負責扮演男扮女裝之不明人士。嗣於11 3年2月9日16時32分許,在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號旁人行道 ,由鄭咏儀、薛錦祥以手機錄影方式共同完成上開內容之影 片(下稱系爭影片)拍攝,隨即由鄭咏儀將系爭影片上傳至 網際網路社交平台「TWITCH」,嗣系爭影片經上傳後,引發 大量關注,鄭咏儀明知系爭影片之內容為其自編、自導、與 助手薛錦祥共同演出,且未曾報警,仍於接受新聞媒體記者 採訪時,謊稱遭於來台旅行期間,於上開時、地,遭不明人 士丟雞蛋、並遭指謫「不要勾引我老公」,業經報警處理等 語,使三立新聞台媒體記者誤信為真,並製作成標題為:「 新加坡網紅遭砸蛋」之新聞影片,大肆報導,業經警方於網 路執行巡邏勤務查獲上情,因認鄭咏儀、薛錦祥上開行為確 散布不實內容之影片,造成瀏覽民眾產生高雄市治安不佳之 誤解,足以影響公共安寧,因認被移送人2人均涉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。二、按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。所謂「散佈」者,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,即 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目地,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



捏造以謠言呈現,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 傳布於公眾,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,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,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。三、經查:
㈠、鄭咏儀、薛錦祥於警詢時固均坦承系爭影片之內容,為鄭咏 儀所編撰,鄭咏儀、薛錦祥共同參與製作,系爭影片亦為鄭 咏儀所上傳,鄭咏儀並於系爭影片引發關注,遭記者採訪時 ,明知未報警,仍謊稱業已報案處理等情,惟辯稱:其等僅 為增加網路直播節目之豐富度及娛樂性所為搞笑安排,其等 均無散布不實言論之意圖等語。然查:鄭咏儀、薛錦祥明知 系爭影片為鄭咏儀自編、自導,由鄭咏儀、薛錦祥共同演出 之虛偽內容影片,由鄭咏儀將系爭影片上傳後,其明知系爭 影片內容為虛偽,未曾報警,卻仍告知採訪記者,業已報警 處理等情,為鄭咏儀、薛錦祥於警詢中陳述明確。但觀系爭 影片之內容,鄭咏儀、薛錦祥並未影片內容註記純屬虛構、 娛樂等字樣,鄭咏儀反係於影片中表現出遭不明人士言語攻 擊、砸蛋後受害、驚恐之姿態,並陳明這實在太過份、應該 報警等語,鄭咏儀嗣後復於受訪時告知記者,其經詢問所住 酒店附近警局地址,已向附近警局報案等語,有系爭影片在 卷可稽。足見,鄭咏儀、薛錦祥2人共同故意製作虛偽之影 片,意圖使觀者誤認鄭咏儀於在台旅行期間無端遭不明人士 以言語、砸蛋方式攻擊,並故意以謊稱上開受害經過已報警 之言行,使觀影者、採訪記者因此誤信其影片內容為真正, 其等上開行徑,正可顯示鄭咏儀、薛錦祥均具有製作虛偽內 容之系爭影片以達散佈不實謠言之故意。而三立新聞台於引 用系爭影片為報導內容時,並記載「星國實況主來台環島遭 砸蛋罵勾引我老公」「網紅環台遇鬧場」「實況主遭砸蛋已 報案」之新聞標題,而隨後受訪之民眾亦陳稱「我覺得不需 要對她這樣攻擊,因為她只是來這裡環島而已。」、「這樣 非常不好,會有損城市形象。」等語,有前揭新聞報導影片 在卷可參,足見一般觀看系爭影片之民眾、採訪記者,均誤 信外籍人士鄭咏儀環台旅程中於上開時、地遭不明人士辱罵 、砸蛋攻擊。而上開新聞報導網頁下方之網友回應則為:「 搞不好被吃案啊?」、「警察局不是7-11到處都有,一查就 知道是哪一間,要是警察吃案,升級叫陳其邁出來講」、「 可是警方查不到報案紀錄,難道又吃案?」「女直播主自稱 有去警局報案,但警方也查不到報案紀錄」「真假不知,等 真相吧!不過高雄治安真的很差,天天都有新聞好多件... 」等語,有系爭留言紀錄在卷可參。以此觀之,鄭咏儀、薛 錦祥共同製作之系爭影片、鄭咏儀受訪時之上開言論已使瀏



覽之群眾認為高雄治安不佳,且警方可能不受理報案等情, 而感到不安、心生恐懼,故鄭咏儀、薛錦祥上開行為確足影 響公共安寧,應堪認定。
㈡、核鄭咏儀、薛錦祥上開所為,均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,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。爰 審酌被移送人等確有前開違序行為,造成危害,暨衡諸其等 違序行為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其他一切情狀,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戒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、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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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