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城補字第7號
原 告 葉致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瑩潔、王詩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,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魏玉英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翔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