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救字,113年度,1號
FYEV,113,豐救,1,2024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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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游雅婷
相 對 人 楊仁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17號
事件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(本 院113年度豐小字第17號事件)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,業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。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中分會)准予扶助證 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;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可證, 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17號事件卷宗可稽,且 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,自堪信為真實,則依前開規定, 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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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