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司調字第682號
聲 請 人 吳耀正
相 對 人 陳炎欽
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,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 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予返還系爭不動產為由聲請調解,應 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五千元,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為繳 納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通知,命聲請人於送達後 7日內補正聲請費。該項通知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乙紙 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