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風化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87號
FYEM,113,豐簡,87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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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豐簡字第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冠成


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公然猥褻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。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顧他人感受,恣意在 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裸露生殖器,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,所為實不可取,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及被告於 警詢時自陳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職業為服務業、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(見速偵卷第23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34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錦源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
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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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