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虎小字第5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郭書妤
林良一
被 告 鍾瑞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
轉管轄前來(112年度板小字第3504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384元,及其中新臺幣3,073元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