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76號
原 告 花蓮縣馬遠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林茂隆
被 告 邱婉琪
易俊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
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
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
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1,749(
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
元,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用1,000元,尚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