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13年度,56號
HLEV,113,花補,56,202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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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56號
原 告 洪維欣
被 告 戴英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13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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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