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13年度,100號
HLEV,113,花補,100,202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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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10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
被 告 李冠霆
黃家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8,369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,000元,尚
應補繳5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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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