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簡字第33號
原 告 廖彥儒
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
被 告 劉振興
劉金益即松梧木材行
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律師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管禮
李權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二、因原告之民事追加被告狀、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何時送達被 告之時間不明,亦無回執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