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救字,113年度,6號
HLEV,113,花救,6,2024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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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救字第6號
聲 請 人 蘇麗珠
代 理 人 曾炳憲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許峰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司補
字第167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聲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花蓮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 助)、專用委任狀為憑,經調閱113年度司補字第167號民事 卷宗核閱屬實,依據前述說明,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周彥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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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