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簡字,112年度,181號
HLEV,112,花簡,181,2024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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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
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

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
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
被 告 詹桂子
賴秋雲
賴錦彬
賴錦舜
賴鴻
賴天送
温秀
温凰縀
温淑英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温治永
被 告 温仁慧
温紫同
温一龍
温一明
吳玉梅

吳聲岳
賴春嬌
林志忠
林志松
林雅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「被告温鳳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温凰縀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莊鈞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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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