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遺產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家拍字,112年度,8號
KSYV,112,司家拍,8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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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家拍字第8號
聲 請 人 許○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黃繁雄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○雄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 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籍設: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○0號)於民國109年5月31日死亡,遺有坐 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。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,前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家 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,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。為清償聲請人已支 付之遺產管理費用,依法聲請准予變賣遺產等語。二、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;又為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 遺產,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:(一)無前條規 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。(二)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 開。(三)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,民法第1132條 定有明文。再按,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;又非訟事件之聲請 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 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固據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、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、全國贈與資料清單、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、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、本院公告、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、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、高雄市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、戶政規 費收據等為證。惟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「被繼承人甲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 Z000000000號)之完整親屬系統表,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( 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等)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( 伯伯、叔叔、姑姑、舅舅、阿姨等)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



(兄弟姊妹、堂兄弟姊妹、表兄弟姊妹等)之姓名、年籍資 料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除戶謄本。」、「請 查明被繼承人甲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是否 尚有一定之親屬會議成員?如有,應依法召開(如以存證信 函通知開會等),或釋明本件變賣遺產事件無法由親屬會議 處理之原因(無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、親屬會 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、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),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」,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28日合法 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,然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,本院無從判斷本件聲請是否適法,依前揭規定,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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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