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22號
KSDV,113,除,22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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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王秋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不慎遺失, 已在法院網站公示催告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 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。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2 年8月2 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 申報權利等情,經聲請人陳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 催告事件卷證核查。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,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3 年1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莉庭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6-ND-0000000-0 股票 1 1000 公司名稱現變更為「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」 002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股票 1 120 公司名稱現變更為「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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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