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董恒珠
代 理 人 郭鎮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月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 過調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,於112年7月31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至112年11月3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,至今無人申報權利,有上開網頁資料1份在 卷足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,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董恒珠 空白 玉山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00 22,116元 112年4月10日 F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