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90號
KSDV,113,補,190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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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劉晉岳
相 對 人 劉育良
劉本源
劉瓊
劉美照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良等間限期起訴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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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