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陳張簡淑惠
輔 佐 人 陳忠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祭祀公業張簡維班公(管理人
張簡慶順)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,聲請人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