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64號
KSDV,113,補,164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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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4號
原 告 阮清誠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
陳又溥律師
原告與被告陳彥銨陳伯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4,099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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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