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傑、林雅菁、唐莉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阮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為外籍人士請補居留 證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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