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353號
KSDV,113,司票,2353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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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文傑林雅菁唐莉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阮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為外籍人士請補居留
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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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