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聲 請 人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弘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(何年?何月?何日?)。二、相對人蔣弘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三、補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(原聲請狀只蓋有負責人印章 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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