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306號
KSDV,113,司票,2306,2024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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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
聲 請 人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弘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(何年何月何日?)。
二、相對人蔣弘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補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(原聲請狀只蓋有負責人印章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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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