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156號
KSDV,113,司票,2156,2024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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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156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榮泰楊沛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王榮泰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如為外籍人士請補居留
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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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