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置協商調解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調字,113年度,37號
KSDV,113,司消債調,37,20240226,1

1/1頁


調解筆錄

聲 請 人 吳芳宜
0000000000000000

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陳靜怡
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0000000000000000
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0000000000000000

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勵之
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
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執
調解室調解爭議,出席人員如下:

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書 記 官 陳瓊芳

朗讀案由。
到場調解關係人:

聲請人吳芳宜
相對人(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代理人陳靜怡

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,其內容如下:
一、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)93萬
1,612元,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,並自民國113年
4月10日起,共分180期,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,於每月1
0日匯款。
二、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,434元,銀行代號:013,繳款帳號
為00000000000000號,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
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。
三、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。
四、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,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,並恢復依
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。
五、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

聲 請 人 吳芳宜

相對人代理人 陳靜怡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書 記 官 陳瓊芳

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瓊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