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美華(即鐘慧玲之繼承人)間請求拍賣抵
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000地號暨其上1977建
號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
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
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