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9298號
KSDV,113,司執,19298,202402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298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吳定
債 務 人 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陳畇宏陳建昌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顏惠文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畇宏陳建昌對第三人高 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於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,非本院轄區,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 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