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129號
KSDV,113,司執,16129,2024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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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12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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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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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楊櫻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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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,並 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阡詳工程有 限公司,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號,非本 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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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