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014號
KSDV,113,司執,16014,202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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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014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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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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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崧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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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法定代理 黃朝宏黃朝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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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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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湘宜即陳惠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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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黃朝宏黃朝煌陳惠玲之保險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執行,即應執行之標的 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又債務人戶籍分別設於南投縣○○ 鄉○○巷00號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



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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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崧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