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420號
KSDV,113,司促,3420,2024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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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



債 務 人 王逸凡

張秋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
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二、
緣相對人王逸凡張秋燕於民國103年3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
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
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
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(期)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
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
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立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。三、 相對人王逸凡張秋燕
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255元整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月
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,連續
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四、 查相對人自
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255
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連帶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連帶
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
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釋明
文件:支付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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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