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60號
KSDV,113,司促,2960,202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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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李彩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
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
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,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
(二)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
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
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約支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
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
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
款42090元(如欠費明細表),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。釋明文件:續約同意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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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