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453號
KSDV,113,司促,2453,202402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陳美吟
債 務 人 王能弘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412,544元 112年8月25日 2.17% 自112年9月25日起 002 20,714元 112年11月25日 2.17% 自112年12月25日起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