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53號
KSDV,113,司促,2353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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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
債 權 人 谷娟娟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臣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,如存證信函、
送達回執,若無法提出請變更利息起算日(自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計算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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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