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債 權 人 谷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臣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,如存證信函、 送達回執,若無法提出請變更利息起算日(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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