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51號
KSDV,113,司促,2151,202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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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
債 權 人 黃盛立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秉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方秉廩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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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