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057號
KSDV,113,司促,2057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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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萍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②
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零壹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09年3月12
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52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0,5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於自民國110年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8.7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27,014元及相關
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
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
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545元 陳萍雅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 002 新臺幣727014元 陳萍雅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545元 陳萍雅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727014元 陳萍雅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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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