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天晟不動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郭沅雙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參佰貳
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利率 (年息)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年息) 1 313,329元 2.965% 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965計算之違約金。 3.965% 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3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396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793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279,996元 2.965% 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965計算之違約金。 3.965% 自113年1月3日起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3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396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793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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