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90號
KSDV,113,司促,1990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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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世章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聲請狀債務人身份證號是否為誤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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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