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聲請狀債務人身份證號是否為誤載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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