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07號
KSDV,113,司促,1907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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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
債 權 人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秀菊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謨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樓之2之建物第一類登記
謄本。
二、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。
三、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四、債務人蔡謨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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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