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524號
KSDV,113,司促,1524,2024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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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債 務 人 林崇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肆仟零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310,088元 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02 257,079元 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自95年3月29日起,按月以新台幣2,0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六個月為限。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03 674,123元 無 無 自98年8月29日起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62,715元 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.25% 自95年2月24日起至95年8月2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2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95年8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6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。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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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