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31號
KSDV,113,勞補,31,2024020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
原 告 王士瑋
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 ,勞動事件法第1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81
9元(含特休未休工資13,488元、加班費8,430元、病假工資5,90
1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/3即6
67元,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蔡蓓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