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
原 告 程宜柔
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
被 告 台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姵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
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給付佣金新臺幣(下同)581,68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,39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紫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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