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3年度,9號
KSDV,113,勞小,9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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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
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
訴訟代理人 謝雨茜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義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19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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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