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150號
KSDV,112,重訴,150,20240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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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鴻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
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,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
,440,5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,9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楊姿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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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