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
原 告 游雅棋
原告與被告莊智勝、劉定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
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376號裁定移送本庭後,原告於
民國113年2月21日減縮其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。原告
上開請求其中關於原告遭詐騙1萬6888元部分,為被告共同犯三
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,
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然其餘關於原告以被
告有共同妨害原告使用電腦之侵權行為為由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
18萬3112元部分(000000-00000=183112),並非刑事判決認定
有罪部分之事實,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,原
告就此部分之請求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
納上開裁判費199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施盈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依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