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合夥分配利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037號
KSDV,112,訴,1037,2024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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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晃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彬耕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繳裁判費為1萬1,4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詹立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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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